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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隐私怎么定罪 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7月1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7月16日,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上,并附相关名单下载链接。该名单含包括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余名购买前述进口白虾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截至7月21日11点50分,该文章阅读量为3106人。7月23日,经赵某要求,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删除前述文章。后赵某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将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调查与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将涉及赵某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判令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首页及权威报纸上刊登书面道歉信向赵某道歉,并支付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法律分析】

1.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中人身权的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直接采用,其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赵某等当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赵某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十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其中包括前述八种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方式,针对不同的侵权类型以及损害结果,前述八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系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上发布侵权文章,擅自公开赵某个人信息,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对赵某的家庭生活造成困扰,使其精神遭受一定痛苦。赵某提起诉讼时,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经删除了侵权文章,且该文章内容中并不包含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没有对赵某的名誉、荣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本案中,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当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3.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某修正)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本案中,由于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的涉事文章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赵某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故而对赵某要求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报纸和案涉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了支持。

4.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某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行为不仅仅是单纯泄露原告个人信息,侵害赵某隐私,更是在爆发出“部分进口冻虾外包装检测出新冠病毒”这一公众事件的背景下公开赵某等人的购买记录,其行为不但会导致赵某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人人谈“新冠”色变的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赵某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赵某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故对赵某要求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被载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作为某年度重庆法院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具体权利之一,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换言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在任何情况下,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群防群治、群策群力,防控工作离不开全社会各类主体的配合和参与,但无论疫情防控形势如何,依法防控是首要前提。新冠疫情防控信息涉及重要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由相应职权部门依法发布。非经职权部门依法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对外发布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材料。因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前述材料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通过该案审理,人民法院表达了鲜明的立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权利泄漏公民个人信息。这是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重要标尺,即使是在抗疫特殊时期,个人隐私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该案贯彻落实尊重公民切身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充分彰显我国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民主体地位。该案的宣判,对重大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如何平衡公民个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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