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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感情纠纷而起的激情伤人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0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12月某日4时30分,胡某(女,未成年人)与张某(男)因感情纠葛在某酒店房间内发生争吵,后胡某愤而前往其位于该酒店的员工宿舍,找出一把水果刀准备当着张某面自残。4时50分,胡某携水果刀返回酒店房间途中与张某及其现任女友杨某相遇。心生愤怒的胡某持刀捅向张某左胸,张某连连后退,胡某继续挥刀,张某胸部多处被捅伤。后张某奋力将胡某压倒在地,杨某报警求助。


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胡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事实。胡某家人也积极地对张某进行赔偿,并于某年12月9日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某年12月11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嫌疑人胡某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规定,于某年12月16日向重庆两江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通知辩护法律援助公函》。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婷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办案机关了解情况,并及时约见已取保候审的受援人。经了解:胡某生于某年6月,案发时不足16岁。自幼丧父,母亲改嫁,胡某长期随爷爷生活,初二辍学后独自外出打工,期间认识了男青年张某,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张某提出分手并迅速与杨某交往。胡某自幼缺爱,被张某关爱后心生温暖,但不久又突然失去,心智还未成熟的胡某一念之差作出了过激的举动,造成不良后果。


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充分沟通后,再次约见受援人。针对其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心理特点,承办律师以教育、感化的方式疏导胡某,讲明其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适用法律,并提出法律建议。胡某主动表示认罪悔罪。


经过充分准备后,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案发时未满16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二)本案系感情纠葛引发的纠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三)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案发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自愿认罪,无主观恶意。(四)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五)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检察机关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其附条件不予起诉。


某年1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及综合评估后,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胡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某年7月14日,因犯罪嫌疑人胡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感情纠纷而起的激情伤人案。援助律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心理状况,发现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在会见受援人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与其沟通,使受援人正视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承担责任。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附条件不起诉,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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