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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打人报警有用吗 我被精神病打了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1-0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1月4日上午,残疾人郭某乘坐公交车时,因琐事与伍某发生争吵。激动的伍某竟用车上的木制扫把击打郭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郭某被紧急送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左侧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多处挫伤、左侧额颞部颅骨缺失。


事件发生后,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介入侦查,发现伍某系对社会有危险的精神病患者,便立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经法院审理决定,伍某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疗。


郭某本为残疾人,受伤后,辨识能力严重受损,其妻子宋某因赔偿事宜多方奔走,但均未果。走投无路的宋某于某年8月4日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郭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露、李浩共同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宋某会面,了解案件情况,告知诉讼风险,初步分析证据,并指导其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建议:因郭某外伤后辨识能力不足,无法独立进行诉讼,需由法院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再进行诉讼。建议得到宋某认可后,承办律师立即协助其进行认定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后经法院认定: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宋某为其监护人。


某年8月13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原告方无伍某监护人的相关信息,法院裁定驳回诉讼。


承办律师立即着手证据的补充收集。在调查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伍某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监护人系其所在村的支部书记。据了解,因伍某无家人,平时均无人管控,村支部书记系公安机关临时通知参与强制医疗程序。伍某无监护人,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问题将成为难点。承办律师经过集体讨论后,明确当前重点是查找到伍某的监护人。承办律师多次前往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法院、残联、档案馆及伍某所在派出所、镇政府、社区等地,多方收集证据,终于查明伍某的监护人系曹某,并查找到曹某的相关信息及证明其为监护人的相关协议等。


某年8月27日,承办律师经过充分准备后,再次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同意立案后,承办律师数十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并多次与被告监护人曹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为确保后期判决的执行,承办律师根据查实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对曹某名下住房进行保全。同时,为了解决受援人家庭经济困境,承办律师多方反映,为受援人寻求政府救济。


某年4月23日,在承办律师和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监护人曹某一次性赔付受援人25.202万元。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5万元,余额于某年7月前付清。


经回访,赔偿款已全部支付。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精神病人致人损伤的案件,因伤人者无家人,其监护人的查找即成为本案的关键。在毫无头绪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多渠道调查取证、多方走访查找,最终通过扶贫助困款的发放痕迹及流向锁定了案件适格主体——致人损伤者的监护人,最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利益,为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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